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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单详情
供暖年度:
供暖类型: 供暖
供暖面积:
供暖单价: 元/平
应缴金额:
减免金额:
实收金额:
实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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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信息号:                  合同编号:
潍坊市居民采暖供用热合同范本
甲方(供热人):潍坊市捷能供热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8279555
乙方(用热人):        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供热条例》《潍坊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信息
(一)用热地址(县市区/街道/小区/户号): 
(二)计费面积: ㎡(建筑面积 ㎡,配套用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等面积 0 ㎡)。
(三)收费标准: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发改部门调价文件执行。
(四)交费时间:乙方需供热的,应于当年 10 月 31 日前将热费按采暖季全额交清。
(五)交费方式:乙方通过微信交费。
第二条 供热时间、供热质量
(一)甲方按照《潍坊市供热条例》规定的供热时间为乙方供热,即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14日12时起至次年3月15日12 时止。当政府调整供热时间,按调整后的时间执行。
(二)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当国家标准或政府调整供热标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及责任
(一)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属于甲方建设的或者移交甲方的,由甲方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
(二)乙方自有用热设施和用户共有的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
第四条 供热服务协商
(一)住宅小区符合以下条件,甲方应当供热:
建筑节能达到50%的,申请供热率达到40%以上的;建筑节能达不到50%的,申请供热率达到50%以上的。
(二)因供热率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以下约定供热
第五条 入户测温
(一)乙方对室内温度有异议提出测温要求的,甲方应入户测温。甲方应安排不少于2人同行,按规定测温,如实填写检测记录。甲方不按规定入户测温的,乙方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二)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甲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标;按规定应向乙方退还热费的,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向乙方退还热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用热面积进行核查,制止乙方超范围用热。
(三)乙方用热设施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整改。
(四)乙方有违规用热、窃热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损失。
(五)因突发事故影响对乙方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应当依据停供时间退还相应热费。
(六)供热期间开通24小时客服电话或微信公众号,畅通用户咨询、求助、投诉渠道。
1.乙方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诉求,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应当在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2.发生供用热设施漏水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或者协助乙方维修。对用热设施漏水等情况,乙方可委托甲方有偿维修。
(七)推行供热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
(八)入户检查、维修、测温时,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工牌,文明服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规定享受达标供热服务。
(二)有权查询、复核热价及所交纳的热费。
(三)乙方要求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甲方提交申请并办理手续。
(四)乙方应当及时维护自有用热设施和共有供热设施。
(五)如发现有影响到自己安全正常用热的因素时,应及时向甲方反映,以利于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正常用热。
(六)变更用热人、用热性质、用热面积的,应经甲方确认能够实现,经甲方同意并变更供用热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热的,或未达到合同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甲方应当按照《潍坊市供热条例》等规定退还乙方相应热费。
因室外温度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的;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或延迟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室内用热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室内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用热性质、安装管道泵和换热装置、增设散热器、放水或有其他违规用热、窃热行为的,须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至签订新的供用热合同之日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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